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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品房出售面积计量监视管理举措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2-08-09 16:59:00

第1条为了尺度商品房商场计量行为,增强商品房出售面积的计量监视管理,掩护生意两边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付与质量技术监视局部的工作,制订本举措措施。

第2条 本举措措施合用于商品房出售面积的计量监视管理。

第三条 国度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全国商品房出售面积计量监视管理工作。县级处所质量技术监视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出售面积计量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出售面积的测算,依照《商品房出售面积测量与计较》国度计量技术尺度履行。

商品房出售面积的构成和公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生意业务两边的合同商定履行。

第五条 出售者出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出售面积,并证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该当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出售面积的标注该当以平方米(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出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跨越国度计量技术尺度《商品房出售面积测量与计较》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位出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位出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出售者该当接收质量技术监视局部对商品房出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视查抄,并照实供应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进行商品房出售面积计量监视和仲裁测量的机构该当具备的基本前提: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契合《中华国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出售面积测量与计较》国度计量技术尺度请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令、律例,把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本常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平、正确、靠得住的管理轨制。

第九条 进行商品房出售面积计量监视和仲裁测量的机构该当依照本举措措施第八条规定的前提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出售面积的计量监视、胶葛调整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视局部否认的契合本举措措施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商品房出售者违反本举措措施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视局部责令更正,给用户、消费者形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较高不跨越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进行商品房出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遵守《中华国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惩罚。

第十三条 进行商品房出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正确度或者捏造商品房出售面积计量数据的,遵守《中华国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惩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局部展开商品房出售面积计量监视查抄时,不得向被查抄单位收取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局部按本举措措施实施行政惩罚,必须遵守《技术监视行政案件管理法度的规定》和《技术监视行政案件现场惩罚规定》。

第十六条 本举措措施由国度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诠释。

第十七条 本举措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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